历史遗留的病垢
事实上,传销在我国曾经被认为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正当的营销模式,并不是直销法颁布后的今天直销人才有正面形象。查阅国家的法规就知道,传销在中国大陆曾有这么一段被认可的历史:
1994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40号文件中已确认:“的确需要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事实上,在这一系列法规出台后,玫琳凯、安利等企业就遵照中国当时的法规依法申办了“传销企业”,并获准从事传销行为。
可悲的是,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传销的确是走上了歧途。星沙模式、淡水模式等五大据点,十多万人汇聚在一个乡村里进行传销,从任何一个世界先例来看传销都不应是这样的“集中营”。传销模式由太阳线发展到双轨制,再到滚动制,成千上万的传销弄潮儿,在华夏大地上血淋淋地制造着大批大批的传销难民……
因此,我认为这个责任不在于玫琳凯等企业,他们都是受害者。
不是玫琳凯要到中国来搞非法的传销行为,而是过去政府曾经认可过传销行为,而政府也不是要为难这类企业,只是由于社会实践中演变出太多魔鬼似的非法传销,已祸国殃民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1997年全国各省市工商部门查处了2528例传销案,关闭2000多家涉传企业,罚款过亿,没收超过72亿。
这些非法传销根本就不是安利、玫琳凯弄出来的,根本就怪不得安利、玫琳凯们,这不是他们当初多层传销的本意。
请多给些时间
2005年11月1日,政府将传销行为确认为非法营销行为、非法计酬行为、非法组织行为、非法煽动蛊惑行为。因此,玫琳凯、安利原有的团队计酬等行为也就必须相应地要纠正到今天法规规定的框架内。
两大条例的颁布,要求转型企业也必须改变以前的营销方式,即要求在一年之内改为法规认可的直销制,这种改变是合法的,所以玫琳凯也只能相应地改变过去的做法。
问题在于改变的过程中采取什么办法呢?是在2005年11月1日开始关门停运?还是准许10大转型企业边干边改?
直销法规的出台花了三年多的时间,直销企业的产生在条例出台后,应该有一个短暂的磨合期。人们的思想、公司的制度、企业的文化、老板的战略……不可能在2005年12月1日这一天就全转过来。
是的,在没有取到直销牌照之前,这些大公司并没有全部地、长时间地停止运作,因为转型本身是非常艰难的。如果这些公司在没有拿到牌照之前,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部停止营业,上千万人突然停止销售和收入,那才会真正的给这个国家带来动乱和不稳定,不利于和谐中国。
这么大的直销转型工程,肯定有一个过渡期,新老交替、及时修改调整,不合适还要再改进,没有几个回合,中国特色的直销不可能一蹴而就。
关于玫琳凯总部说:“禁止传销条例不适于玫琳凯公司”,我当然不同意,岂有在中国的企业不受中国法制约束的道理。哪能《禁止传销条例》管不了玫琳凯?这也许只是一个工作人员的失误,但他这句也许有欠考虑的话代表的却是玫琳凯公司。在这敏感期,希望玫琳凯公司加强对总部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浑水摸鱼者无门
玫琳凯是个特殊的案例,在转型期间应该多给些宽容。但是有人说,类似玫琳凯这种模式的其它企业也可浑水摸鱼,我认为他们没有那个资格。还是那句话,要从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玫琳凯、安利们曾经在中国直销界的艰难的发展历史经历,其它企业有吗?他们(包括天狮)为了中国直销立下的汗马功劳,其它企业有吗?10大转型企业是政府批准过的,其它企业有吗?
他们有这个12个月“转型期”的权利,而其它企业连一个月都没有。
所以,其它企业请注意,不要以为你的分配模式跟他们一样,你也不会在这12个月内受大的打击。对你来说,这个期间你就有可能遭到致命的打击,那就看看工商局瞧见你没有。他们10家是有此特权的,他们有《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号文件这个尚方宝剑,从这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你不具备着这历史上的31号文件的条件,所以今天你就无此特许优惠。
因此,在这里建议其它10家转型企业之外的企业,别跟这10家比,各自抓紧改进的步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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