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MH的反击
14亿美元的收购代价、被稀释的股权、丧失表决权的股权、无效的增持股份,LVMH得不偿失。LVMH随即将Gucci集团起诉至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LVMH诉称,Gucci集团用法律诡计代替了股东民主,其向Stichting发行新股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因为如果有股东反对管理层意见时,管理层均可以启动优先股发行机制。然而,作为设立于避税天堂荷兰的空壳控股公司,Gucci集团的法律地位非常特殊,同时在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两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为这次收购战平添了许多色彩。
根据荷兰民法典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荷兰公司可通过三种方式保护其不受恶意收购。
第一,设立优先股东会;第二,股份“凭证化”;第三,发行保护性优先股。一旦敌意收购者出现就可以启动这一保护措施。这些股票股息固定,并且只需首付25%的对价,但享有的否决权和普通股相同。优先股通常向基金会发行,只要基金会遵守保持目标公司上市资格的交易所规定。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不允许同时使用以上三种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利益以增加外国公司在荷兰上市的吸引力。Gucci集团运用的就是第三种武器。LVMH也迅速采取了三条措施:第一,向上诉法院的公司庭申请由5名法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收购事件进行调查。LVMH的算盘是,如果调查小组能够证明Gucci集团的行为不当,Gucci集团没有依据“正当原则”行事(即充分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那么法院会撤销章程规定,或者宣布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甚至可能会解散董事会;第二是申请取消Stichting的表决权;第三,不允许Gucci集团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新股。
法院表示, LVMH作为收购方有诚信责任,应事先与目标公司商议;而Gucci集团仅仅因为要击退潜在的收购者而设立Stichting的行为也违反了荷兰公司法。上诉法院敦促LVMH和Gucci集团尽快达成中止协议和独立经营协议,并冻结LVMH和Stichting在Gucci集团中的股权。LVMH重申不会收购Gucci集团的剩余股权,除非降低对价。至此,LVMH对Gucci集团进入胶着状态,进退两难 。
PPR暗渡陈仓获Gucci集团控制权
充当白武士获40%股权
在LVMH嫌Gucci集团股价太高时,PPR却与Gucci集团暗中接触。1999年3月19日,Gucci集团宣布与白武士PPR结成战略联盟并向PPR发行3900万新股,这一数量几乎是LVMH持股数的2倍,交易价格是75美元/股,交易额总计花费29.25亿美元。而LVMH的股权则进一步被稀释到20%。虽然在荷兰法院的调查环节,LVMH已向法庭申请撤销Gucci集团向第三方发行新股的程序,由于Gucci Stichting的股份已经冻结,故法庭拒绝了LVMH的申请。而PPR被允许将股权增至42%,但不允许在5年内继续收购Gucci集团的股份。
然而在Gucci集团与PPR达成的战略投资协议中,PPR获得最多收购10.1%剩余股份的权利,这样无论LVMH增持多少股份,PPR至少可以50.1%的股权比例居于控股地位。如果LVMH发出收购要约,PPR可以选择卖出股份或者要约收购所有股份。而且,PPR获得9名董事会成员中的4个席位,拥有对主席的否决权。在董事会中新成立“策略和金融委员会”,PPR获准指派5名成员中的3名,而且公司重大的财务决定在提交董事会前必须先提交到该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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