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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品牌实验室(http://brand.icxo.com)消息:近日,就在国内最大的B2B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在香港IPO路演取得巨大成功、有望成为目前香港最大科技股的时候,北京一家不知名的公司开始频繁地挑起早已定案的“阿里巴巴商标诉讼”,绞尽脑汁钻商标申请系统漏洞,欲搭阿里巴巴上市便车,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听闻此事,国内外诸多的商业界人士均表示,北京这家公司的行为就像是商业社会中的“寄生虫”,不能够给整个社会的商业发展带来正面的价值和益处,为“现代商业社会所不齿”。而为了维护合法企业的正当利益,一个良好社会的商业系统最终也不会允许这种“扰乱商业社会秩序”的毒瘤存在。
据了解,目前不仅是国内最大同时在全球都有广泛影响力的阿里巴巴网站成立于1998年12月,并申请注册了“阿里巴巴”及“alibaba”等一系列中英文域名名称。阿里巴巴网站是国内第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上贸易平台的互联网企业,由于顺应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阿里巴巴网站增长非常迅速,其独特的商业模式立即得到海外业界的认可。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给阿里巴巴投资了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可见,在阿里巴巴网站成立不到一年的时候,阿里巴巴作为一个著名的互联网品牌不仅在在国内,同时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近期北京一家名为正普科技的公司在媒体上广泛炒作的“阿里巴巴商标诉讼”实际上早在2005年已经被国家有关法律部门定案为“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
据悉,这家名为正普科技的公司分别于1999年5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四项第35、38、41及42类以及于2000年3月提出一项第39类合共五项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
而中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士意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显然,在北京这家公司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的介入即可以证明。
在北京这家公司提出申请后,阿里巴巴公司随即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1条反对正普科技注册有关商标并申请撤销该等注册。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上诉法院)裁定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Alibaba(阿里巴巴)’早在正普科技于1999年5月提出申请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故正普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