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上法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比准方才生效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没有报,更谈不上批准了,因此根据法律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B、费用未付清,双方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D条规定: (1)、商标转让费作价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资本金进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集团公司购买。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单独的一份合同。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的价格亦是1亿元。 从以上的定义上来看商标转让协议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两份不同性质的独立合同,目前合资公司仅付了1亿元。这1亿元价款到底是转让费还是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费呢?如果说是转让费,那么就是达能的商标使用费至今未付,该项合同的义务还未履行,而且娃哈哈还可以向合资公司追索使用费;如果是使用费,那么合资公司的转让费没有到位,又谈何转让?而且转让费未支付亦会造成合资合同出资的方式变更,需要双方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同业竞争问题 由于达能收购了一大批与娃哈哈合资公司有产品竞争的企业。同时达能在与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又兼职做了这些公司的董事长与董事,已严重地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同时又违反了中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和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规定,因此要求达能撤出与合资公司有产品竞争公司的投资,同时撤换这些有兼职行为的外籍董事,同时我们还将依法追究违法的外籍董事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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