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根据1993年公布的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更改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规定,转让商标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才能算真正的转让,而娃哈哈商标转让并未经过商标局批准,因此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所有。 四、娃哈哈没有滥用商标 1、1996年合资公司成立之初非合资公司就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6年2月26日合资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就授权外方副董事长代表合资公司与当时未与达能合资的娃哈哈五家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 2、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条款中规定“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娃哈哈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 3、范易谋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修正协议再次说明了娃哈哈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 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明确了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并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同时也显示了今后还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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