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国政府在法国葡萄酒的品质管制机构已经趋于完善,所有法国葡萄酒都受到4个机构(INAO法国国家葡萄酒及烈性酒控制命名管理局、ONIVINS法国国家葡萄酒行业管理局、DGCCRF法国国家竞争、消费、反欺诈管理局、DGI法国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的监督。从生产、流通、标签,法国政府都有相关的管理部门对这几个重要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同时,法国葡萄酒各个地区、酒园、葡萄品种、产量等管理清晰、细致,并且可操作性强。如果,有的酒庄不符合这些要求,或者投机会受到很严格的处罚。这样的方法,也被后来的意大利、德国、加拿大效仿。所以,在购买法国葡萄酒的时候,从酒标中就能得到正确的产地、酒精度、级别等信息。
同时,法国政府很注重在国际市场上对法国葡萄酒的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命名保护制度(以下简称原产地命名)最早源自于法国,是一种保护特色产品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因为产品的特征来源于产地,是产地赋予它一个与众不同的个性,与现代工业生产中不惜代价的、强大的生产力机制不同,原产地命名产品注重的是百年传统、特性和质量。
法国的葡萄酒生产一半以上都是小规模的传统的酒庄模式,而且非常有竞争力的。在国际市场上,以原产地命名的整体品牌出现,打的是产地品牌(如波尔多酒)而不是企业的商标品牌。商标是共用的,只不过在下面注明是谁家生产的,是哪个酒庄的,这样不仅降低了对外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但是法国的葡萄酒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而细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波尔多地区的酒厂从内部来看,虽然小而分散,但对外却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孔。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23条中明确的表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概念就是“原产地名称”,是由法国提出的。地理标志在全球范围内对法国农业,特别是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法国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之所以很有名,而且一直在发展,其中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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