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一种品牌都适合进行产品植入。往往那些本来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占有一定认知度、有醒目的商标、具有鲜明形状和功能的品牌,更容易进行品牌植入。而那些希望能从产品植入中获得最大效果的公司不应该视之为一次性、孤立的营销活动。根据营销目标的不同,产品植入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于一些品牌来说,屏幕上露面哪怕几秒钟就已足够了。而对于另一些品牌来说,也许需要剧中人使用品牌的过程,展示这一产品是如何被使用的。
成功的品牌植入,必须要求品牌经理们首先同节目组进行充分的交流,确保品牌获得独特的植入,并且符合营销目标。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应该将品牌植入充分运用到相关的整合营销活动中,比如终端促销活动、数据库邮件、公关、电台和网上促销、电影首映式支持以及广告攻势等,使娱乐性得到充分的释放。
值得品牌经理人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品牌植入的无所不在和操作不当已经引起了一些消费权益保护组织的反感,他们将品牌植入视为一种恶意营销的方式而发起了抵制行动。他们要求,在节目播出之前和之间影像中出现的品牌,如果和广播电视机构存在某种商业关系,就应该进行适当的披露,声称“观众有权知道究竟是谁在试图说服和影响他们。这是民主国家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当然这个申请遭到美国数家广告商协会的一致反对。他们认为强迫披露是“不实际的”、“极端荒谬的”和“危险的”。并认为产品植入是一种艺术,强迫披露会“对艺术自由造成威胁”。
当然,这样的争执各有立场,只要品牌植入的方式和呈现形式相对匹配,关联度自然适度,并清楚主角是谁,其实是可以达到共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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